一、入境展览品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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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展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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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展会主办/承办单位或其代理报检单位应在入境展品报检前向义乌局综合处递交下列材料:
1.《义乌检验检疫局入境展品备案申请表》(附件1);点击下载
2.国家、地方有关部门批准展会举办的批件复印件或义乌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证明文件;
3.《入境展品清单览》(附件2);点击下载
4.场地设置平面图,包括提供现场检疫、监管及检疫处理的场地,以及进口参展商所在展位的编号;
5.展会期间对展品的管理措施。
因特殊情况,经受理部门批准,3、4、5项材料可暂缓至报检时提供。
(二)特殊物品(附件3)需提供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证明。点击下载
(三)义乌局综合处审核申请资料无误后予以备案。食品化妆品类含我国禁用成分的,仅受理其作为展示用途展览,不得 试用(食用/使用)、馈赠或销售;拟从义乌口岸入境尚未获得指定口岸或其他相关资质的,不予受理相关商品备 案;特殊物品未获审批证明的不受理备案;
(四)对涉及入境报检前须审批的部分特殊产品,申请人应在展会开始前30个工作日向义乌局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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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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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义乌口岸进口
1.非试用(食用/使用)、馈赠且非销售用的参展商品,报检时应当提供:a.入境报检所需的一般材料;b.《义乌检验检疫局入境展品备案申请表》和《入境展览品清单》;c.备案时尚未递交的材料;d. 特殊物品需提供相关审批或证明材料。
以下材料经义乌局相关业务处室同意,可免于提供:a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中文标签;B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和国外贸易商备案表;C. 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食药监局批文;d. 其它涉及审批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2、展会中进行试用(食用/使用)或馈赠的参展商品,报检时应提供:a.入境报检所需的一般材料;b.《义乌检验检疫局入境展品备案申请表》和《入境展览品清单》;c.备案时尚未递交的材料;d. 特殊物品需提供相关审批或证明材料(其中食品(化妆品)类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交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提交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性声明。)
以下材料经义乌局相关业务处室同意,可免于提供:a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中文标签;B进口食品、农产品收货人和国外贸易商备案表;C. 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食药监局批文;d. 其它涉及审批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
3、展会中(后)进行销售的参展商商品,按照一般进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报检时应提供:a.入境报检所需的一般材料;b.《义乌检验检疫局入境展品备案申请表》和《入境展览品清单》;c.备案时尚未递交的材料;d. 特殊物品需提供相关审批或证明材料;e.CCC目录内商品应提供CCC认证证明文件,保健品、化妆品应提供食药监局批文,提供合格中文标签及其样张。
以上1、2、3进境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进行必要的查验后,即可快速放行。
(二)非义乌口岸进口
从其他口岸以展览品报检入境(包括从其他口岸特殊监管区入境的)、以一般贸易方式入境的或者从其他展会转至义乌展出的展览品,不需向义乌局报检,但需留存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文书等证明性文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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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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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展览品入境时,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的措施如下:
1.入境展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交通工具,经检疫合格或处理合格后方准入境;
2.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3.发现未经申报入境展品或国家禁止进境货物立即封存;
4.实施木质包装查验,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展品及时出展,经义乌局综合处会商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入境展品的木质包装查验工作可由原指定查验点移至展会现场进行;
5.动植物及其产品(含动植物源性食品)一般情况下仅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如发现异常的展品及有害生物则须送实验室做进一步检测、鉴定,并对货物妥善处理。
(二) 除必须接受入境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外,其它需检验的入境展品免于检验。进口食品、化妆品免于标签审核。
(三) 经检验检疫准予入境的展品,根据结果出具检验检疫单证,并由检务处出具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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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展览期间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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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会主办/承办单位、代理报检单位及参展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按申报用途使用展览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入境展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3.展会主办/承办单位、参展商应严格记录所有展品的入境数量、展会期间消耗数量及闭展后剩余量,对涉及试用(食用/使用)、馈赠的展品,应记录数量和试用或被馈赠人信息,并对展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负责。
(二)检验检疫人员在展会现场的监督管理措施如下:
1.抽查参展商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入境展览品清单》、《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见附件3)等;点击下载
2.对于从非义乌口岸入境的参展商品、从其他展会转至义乌或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参展商品,抽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中国境内其它展出地转运来的入境展览品,按照原展出地检验检疫机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4.可以根据展品的风险程度,有针对性地抽样并送实验室检测;
5、监督参展商是否按照申报用途进行展示。
(三) 展会期间,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的措施如下:
1.动植物及其产品(含动植物源性食品)如发现疫情,立即封存在指定场所并按规定处理;
2.植物种子、种球、苗木不得散装展出,对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封存并按规定处理;
3.动植物及其产品(含动植物源性食品)在展会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动物排泄物,应统一集中在指定的密闭容器中,并作无害化处理。
(四) 对于检测中发现入境展品安全卫生质量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产品实施监督销毁或退运处理。
(五)施检处室检验检疫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展会进行巡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擅自销售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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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展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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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参展商放弃的入境展品。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义乌检验检疫局入境展品核销表》(附件4)递交相关施检处室,经核销无误后,送到指定场所作销毁处理。检验处室应对销毁过程作必要的监督。点击下载
(二)展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或使用的展品。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补齐相关的手续,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复出境的入境展品。属入境法检的,代理报检单位凭报检单、《入境展览品清单》复印件、《入境货物通关单》复印件、《义乌检验检疫局入境展品核销表》等在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核销后,由检务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属入境非法检但出境法检的,代理报检单位凭报检单、证明材料、《义乌检验检疫局入境展品核销表》等经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核销后,由受理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凭报检单和ATA单证册办理核销。
(四)入境展品在展会结束后如退回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的则等同于复出境,受理机构应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境报检手续。
(五)转往中国境内其他展出地参展的入境展览品。按转辖区货物办理有关手续,出具相关证明,必要时对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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